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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609号

申请人兰云才与被执行人张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兰云才;张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609号

申请执行人:兰云才,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码:******************。被

申请执行人:张顺伟,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身份证号码:******************。兰云才与张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由于被执行人张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云才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40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有辆牌照号为云******的汽车,除此之外,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已发还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云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顺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云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虹

审判员 王云强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