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609号
申请执行人:兰云才,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码:******************。被
申请执行人:张顺伟,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身份证号码:******************。兰云才与张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由于被执行人张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云才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40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有辆牌照号为云******的汽车,除此之外,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已发还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云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顺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云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虹
审判员 王云强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