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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302-1号

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孙知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孙知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良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

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知武,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孙知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由法院从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25万元后,将该账户解除冻结,余款由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江心乡安置房项目的工程款到账情况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57400元(含货款25万元、执行费74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遵忠

审 判 员  赵志亮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