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80-1号
申请人:颜军龙,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
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锦海泉”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申请人颜军龙因与被申请人“锦海泉”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锦海泉”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所属的“锦海泉”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1000元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颜军龙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锦海泉”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所属的“锦海泉”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锦海泉”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10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 涛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妮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