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41号原告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法定代表人于增义,总经理。被告临沂东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平,总经理。被告蒙阴县庸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法定代表人顾世文,总经理。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桂阳,总经理。被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薛永文,总经理。被告贾孝武,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赵伟,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贾明晖,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顾世文,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被告于增义,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王德平,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王德堂,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秦立民,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薛永文,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葛福玉,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东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蒙阴县庸通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贾孝武、赵伟、贾明晖、顾世文、于增义、王德平、王德堂、秦立民、薛永文、葛福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东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蒙阴县庸通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贾孝武、赵伟、贾明晖、顾世文、于增义、王德平、王德堂、秦立民、薛永文、葛福玉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立宇
审 判 员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