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异70号异议人丁翔,男。异议人黄海霞,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丁翔、黄海霞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丁翔、黄海霞称,贵院查封的荣兴国际B1栋2104号房屋,系申请执行人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所得,异议人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后,异议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现异议人购得房屋后,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整个购房过程,异议人并没有任何过错。据此,依照法律规定,特请贵院依法解除对荣兴国际B1栋2104号房屋的查封。异议人丁翔、黄海霞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异议人尹柯舒购买荣兴国际B1栋2104号房屋,房款已全部付清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丁翔、黄海霞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荣兴国际B1栋2104号房屋系异议人丁翔、黄海霞所购买,且房款已全部付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荣兴国际B1栋21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超英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陈更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秋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