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82号罪犯尹斌,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4日作出(2001)刑一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尹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将罪犯尹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尹斌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