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冬生,无业。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摩的司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1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由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生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生、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冬生自2015年6月至8月,单独或者伙同刘云峰(在逃)至衡东、衡山县等地盗窃摩托车。其共实施盗窃12次,窃取摩托车11辆,赃物价值25599元。其中,刘冬生单独盗窃6次(盗窃所得价值12680元),与刘云峰共同盗窃6次(盗窃所得价值12919元)。刘冬生将盗取的摩托车销赃后,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被告人刘宏明共从刘冬生处购买了3台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购买的摩托车价值7050元:1、2015年6月7日,被告人刘冬生至衡南县三塘镇,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张某停放在三塘镇星城医院大门口的一台男式豪爵摩托车盗走,后卖给他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30元。2、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刘冬生伙同刘云峰至衡南县三塘镇,由刘云峰望风,被告人刘冬生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贺某停放在三塘镇星城医院大门口的一台男式摩托车盗走,后卖给他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25元。3、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刘冬生至衡东县城关镇,用六角扳手插进锁孔发动摩托车的方式将肖迪停放在衡东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棚的男式红色摩托车(湘d×××××)盗走,并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使用一段时间后作废品卖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4、2015年8月2日,被告人刘冬生伙同刘云峰至南岳区,其二人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将黄某甲停放在“粤客隆超市”附近的男式红色豪爵牌钻豹摩托车(湘d×××××)盗走,后卖给他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06元。5、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刘冬生伙同刘云峰至衡东县城关镇,由刘云峰望风,刘冬生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颜某停放在“金领御景”的男式豪爵牌摩托车(湘d×××××)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使用一段时间后作废品卖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00元。6、2015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冬生伙同刘云峰至衡东县石滩乡,刘冬生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黄某乙停放在石滩街上“为明挖掘公司”门口的一台五羊本田牌男式摩托车盗走,后卖给他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13元。7、2015年8月9日,被告人刘冬生至衡山县,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邹某停放在衡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的男式豪豹牌摩托车(湘d×××××)盗走,后卖给他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8、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刘冬生至衡东县大浦镇,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胡新国停放在大浦镇医院的男式红色本田牌摩托车(湘d×××××)盗走,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陈小青。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245元。9、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刘冬生至衡东县石滩乡,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黄民停放石滩街上新街小区内的黑色新大洲本田牌男式摩托车(湘d×××××)盗走,后卖给他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55元。10、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刘冬生至南岳区,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刘某乙停放南华大学附三医院住院部门口的男式豪爵牌摩托车(湘d×××××)盗走,后以5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使用一段时间后作废品卖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550元。11、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冬生伙同刘云峰至衡东县大浦镇,刘冬生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将袁某停放在大浦医院门诊楼附近的男式豪爵牌摩托车(湘d×××××)盗走。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某被盗摩托车价值2875元。12、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冬生盗取袁某的摩托车后,驾驶该车搭乘刘云峰至衡东县城关镇,由刘冬生望风,刘云峰采用剪断电源线的方式试图将刘某丙停放在“五谷超市”附近的男式豪爵牌摩托车盗走,但刘云峰在作案过程中被刘某丙发现而未遂,刘冬生见此情况也弃车逃跑。随后,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将刘冬生遗弃的红色豪爵男士摩托车予以扣押(湘d×××××)并发还给被害人袁某。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刘冬生在衡南县三塘星城医院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衡南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冬生、刘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谭某、文某、易某、郑某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贺某、肖某、黄某甲、颜某、黄某乙、邹某、胡新国黄民、刘某乙、袁某、刘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刘冬生、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刘冬生出卖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生、刘宏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冬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冬生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冬生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委托蒸湘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实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刘某甲平时表现较好,具备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再犯风险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蒸湘区司法局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甲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据此,对被告人刘冬生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某甲单独适用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书清
人民陪审员 向 佳
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忠校对责任人:周书清打印责任人: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