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春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边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春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边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