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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11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春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边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