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33-1号。负责人王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兆前,农民。被告车传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兆前、车传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振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