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65号
原告:章晓琴,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孟凡文,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孟苗珍,女,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负责人:李勇,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章晓琴诉被告孟凡文、孟苗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章晓琴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2日,章晓琴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晓琴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晓琴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