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26号原告潘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学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佳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