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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626号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26号原告潘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学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佳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