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46号罪犯张领,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41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至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领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张领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进入北京市海淀区被害人陈晓静,孙志梅的住处,采用捆绑,恐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陈晓静三星D528型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2000元,抢走被害人孙志梅诺基亚6300型手机一部。罪犯张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领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领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刑满日期:
二○二○年一月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