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444号罪犯刘西安。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临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西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4月25日减刑二年;2009年7月22日减刑二年一个月;2011年10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9日减刑十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西安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西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西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西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