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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833号

喀喇沁旗农行与董淑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旗支行,董淑芬,马素莲,郭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高达,行长。被执行人董淑芬,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新丘村一组。被执行人马素莲,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新丘村一组。被执行人郭云杰,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新丘村一组。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喀旗支行申请执行董淑芬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