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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79-1号

刘有根与江西兴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有根,江西兴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刘有根。被执行人江西兴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兴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兴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兴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兴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