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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81号

孟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81号

原告: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会民,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农民。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年月日生育长子马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曾提起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已分居二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抚养二个子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页,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1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页,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马某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2008年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甲,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4年7月16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孟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儿子马某甲、女儿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姻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作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且双方两个孩子基本一直都随祖父母生活至今,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方便照顾生活,原、被告婚生女儿马某乙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马某甲由被告抚养为宜。待孩子年满18周岁起,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选择。对原告两个孩子均归己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马某甲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女儿马某乙由原告孟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亚东

代理

审判员  李冬霞

人民陪审员  邹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平(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8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