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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17号

车明昌与威海万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车明昌,威海万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车明昌,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丽汽车美容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威海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万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珠海路66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明昌与被告威海万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车明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车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凤玲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姜倩倩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常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