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车明昌,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丽汽车美容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威海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万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珠海路66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明昌与被告威海万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车明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车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凤玲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姜倩倩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常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