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雅茹,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化妆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雅茹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雅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雅茹到暂住地晋城市城区西关街的邻居段某某家里玩,趁机将段某某的一条明牌千足金项链、一个明牌千足金吊坠、一个瑞恩千足金吊坠、一条千禧之星彩金项链盗走。盗窃价值共计394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被告人刘雅茹供述、被害人段某某的报案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雅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雅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雅茹到暂住地晋城市城区西关街的邻居段某某家里玩,看到被害人段某某将自己的黄金首饰(一条明牌千足金项链,价值921元;一个明牌千足金吊坠,价值791元;一个瑞恩千足金吊坠,价值895元;一条千禧之星彩金项链,价值1333元)放进了床边柜子的抽屉内,趁段某某出门倒水之际,将抽屉内的黄金首饰盗走。盗窃价值共计3940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刘雅茹以18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一条明牌千足金项链、一个明牌千足金吊坠、一个瑞恩千足金吊坠卖给晋城市城区南大街经营天福黄金首饰回收的周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破案后,涉案的明牌千足金项链、明牌千足金吊坠、千禧之星彩金项链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瑞恩千足金吊坠未能追回。庭审后,被告人刘雅茹退赔被害人段某某瑞恩千足金吊坠损失895元。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害人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我发现放在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及吊坠、一条彩金项链、一个黄金金佛吊坠丢失,价值大约4100元左右。这几天家中门窗完好,也没有被撬痕迹。事前没有人见过我的首饰所放位置,只有邻居“茹茹”(指刘雅茹)看到过。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1日,我在晋城市城区南大街经营天福黄金首饰回收店内,以1850元的价格从一女孩处收购一条千足金项链及吊坠、一个千足金金佛吊坠,当时还把一张千禧之星彩金项链发票放在我这里。随后,我将千足金金佛吊坠卖给他人。收购首饰时,那个女孩没有拿身份证,留有一个她的真实手机号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将一部手机尾数是4424的手机让我的女朋友刘雅茹使用。4、被害人段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的9号就是邻居“茹茹”(指刘雅茹)。5、证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的12号就是卖给黄金首饰的女孩(指刘雅茹)。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4日,侦查人员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刘雅茹抓获。7、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刘雅茹口袋内搜出一条彩金项链,随后发还被害人段某某。8、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周某某处追回一条黄金项链及吊坠,随后发还被害人段某某。9、照片说明,证实追回的部分首饰。10、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刘雅茹到晋城市城区南大街天福黄金首饰回收店出售盗窃的黄金首饰。11、晋城市千禧之星圣亚店的证明材料,证实涉案的彩金项链,系我店出售的货品。12、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一条明牌千足金项链,价值921元;一个明牌千足金吊坠,价值791元;一个瑞恩千足金吊坠,价值895元;一条千禧之星彩金项链,价值1333元。13、被告人刘雅茹的供述,供认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到暂住地晋城市城区西关街的邻居段某某家里玩,看到段某某将自己的黄金首饰整理好放到床边小柜子里面出去倒水,便趁机将里面的首饰拿走。回到家,看到里面有一条明牌千足金项链及吊坠、一个瑞恩千足金吊坠、一条千禧之星彩金项链。随后,我以1800元左右的价格将盗窃的一条明牌千足金项链及吊坠、一个瑞恩千足金吊坠卖给晋城市城区南大街一家黄金首饰回收店,所得赃款已挥霍。当时,我在黄金首饰店登记的是我男朋友的手机号码。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雅茹的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雅茹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雅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雅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雅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18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郜万斌
代理
审判员 魏爱兵
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