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仓中青。委托代理人李月发,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吴东林,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连朝云,该分局注册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杭建华,盐城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仓中青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注册股东身份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仓中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仓中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仓中青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村
代理
审判员 周 和
代理
审判员 李星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