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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03号

郏忠挺与金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郏忠挺,金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03号

原告:郏忠挺。

被告:金华杰。

原告郏忠挺为与被告金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金华杰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赔偿自借款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月利率按2%计算(审理中,变更诉请本金部分为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郏忠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华杰向原告郏忠挺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其于2014年11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归还5000元,尚欠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金华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郏忠挺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华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