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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保81号

(16)执保81号原告赵某与被告段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保81号原告赵某。被告段某某。担保人赵某某。担保人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段某某16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担保人赵某某、贾某某所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汉江北路43号3幢2单元2层1室的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6814-2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段某某16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对担保人赵某某、贾某某所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汉江北路43号3幢2单元2层1室的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6814-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