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79号罪犯陈峰,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甘刑一复字第000358号刑事裁定,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院对被告人陈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将罪犯陈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陈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