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捕前住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侯艳华,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春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在林西县汽车站停车场东侧,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陈晓龙经营的厦门金龙牌客车上安装的一台“佩特来”牌(AC172RA型301A)空调发电机和一台“佩特来”牌主发电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800元。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在林西县汽车站停车场内,对刘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一辆银灰色“中大”牌客车配件实施盗窃。尹某用随身携带的套头扳手等工具,将车上缓行器1个、缓行器电子盘1个、发电机1个、涡轮增压器管子1根、膨胀水箱水管1根、暖风机1个、仪表灯泡4个、电源线2根、档把套1个、保险片1套、暖风电机1个及仪表台上的踏板5个盗走。次日下午,被告人尹某在林西县汽车站停车场院内,将“大中”牌客车上的冷凝风机8台、蒸发风机6台盗走。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978元。综上,被告人尹某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0778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尹某的亲属代尹某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书证、失主郭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军的证言、林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中心意见、物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已全部退赃,且被告人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尹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洪芹
审 判 员 张福禄
人民陪审员 张子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