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73号
申请人:曹伟江,居民。
被
申请人:王龙义,居民。
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龙义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6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