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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财保73号

曹伟江与王龙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伟江,王龙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73号

申请人:曹伟江,居民。

被

申请人:王龙义,居民。

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龙义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6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