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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980号

王自强申请刘通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自强,刘通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王自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通利,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自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通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胡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