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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04号

李满玉与潘光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满玉,潘光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满玉,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潘光顺,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满玉与被执行人潘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光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群辉

审判员  周央生

审判员  陈顺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