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淳商初字第2155号

王晓琴与王保罗、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琴,王保罗,王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155号

原告:王晓琴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罗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王建平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王晓琴因与被告王保罗、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王保罗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建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王保罗向原告王晓琴借款30万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王保罗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7月12日前归还该款,利息为每月6000元。同日,被告王建平出具担保书一份。该借条出具后,被告王保罗未支付过利息,也未按约返还借款,被告王建平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保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琴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341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88元,由被告王保罗负担,被告王建平连带负担。原告王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王保罗、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3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代理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方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