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832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山,男,生于1953年2月11日,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广润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县镇关门岩村丁家垭9组。
法定代表人:温国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给付工资款76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广润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守杰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肖拥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洪波附本案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