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75号
原告:邓春先,住伊宁市。
被告:耿亚军,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先诉被告耿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先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春先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祥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