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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75号

邓春先诉耿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春先,耿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75号

原告:邓春先,住伊宁市。

被告:耿亚军,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先诉被告耿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先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春先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祥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