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20号罪犯朱剑升,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剑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朱剑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剑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剑升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剑升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