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2465号申请执行人史小南。被执行人朱阿林。被执行人朱伟琴。申请执行人史小南与被执行人朱阿林、朱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朱阿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朱伟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合计110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伟琴名下已被抵押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现被执行人名下天福花园4幢5单元202室的房产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伟琴名下的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17年8月17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但未发现车辆行踪,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已被抵押的房产及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待评估、拍卖有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束文辉
审判员 张俊健
审判员 常春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江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