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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初字第79号

陈群水与闻喜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水,闻喜县国土资源局,闻喜县桐城镇东官庄村民委员会,吉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陈 群 水 与 闻 喜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纠 纷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夏行初字第79号原告陈群水,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其温,闻喜县郭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学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学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闻喜县桐城镇东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合狮,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新群,该村党支部副书记。第三人吉保生,男,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水诉被告闻喜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闻喜县桐城镇东官庄村委会、吉保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陈群水于2016年1月25日以被告已答复解决其申请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张 立 武

审判员 皇甫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