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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大竹县平桥新达煤矿诉被告苟树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苟树林,大竹县平桥新达煤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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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川1724民初字第275号原告苟树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世山,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竹县平桥新达煤矿,住所地:大竹县中和乡。负责人秦先敏,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6)川1724民初字第230号受理了原告大竹县平桥新达煤矿与被告苟树林劳动争议一案。2016年1月25日,原告苟树林也对同一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对被告大竹县平桥新达煤矿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16)川1724民初字第230号案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黄竹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