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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二初字第00646号

陶文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陶文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06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文科,无业。2010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文科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文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陶文科伙同石某(另案处理)在昆山市开发区美华园东村42号楼最西侧单元口,窃得被害人赵某的金戈铁马牌助力车1部,价值人民币218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85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文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文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文科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石某参与盗窃非其指使,其不应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陶文科伙同石某(另案处理)至昆山市开发区美华园东村42号楼最西侧单元口处,窃得被害人赵某的金戈铁马牌助力车1部,价值人民币2185元。另查明:上述助力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赵某。被告人陶文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文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石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盗助力车(照片),被盗助力车购买凭证及价格鉴证结论,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文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文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文科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文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关于被告人陶文科提出的其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阅监控录像可以明确看出,被告人陶文科伙同他人在案发地点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文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海港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管惠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