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责人黄宏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彰明,系该行资产管理员,特别代理。被告李有兵,男。被告陈德英,女,系李有兵之妻。被告罗娟,女。被告邝凌波,男。被告罗卫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李有兵、陈德英、罗娟、邝凌波、罗卫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告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马益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鲍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