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执84-2号

周寿平与包昆艳、王业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寿平,包昆艳,王业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84-2号

申请人:周寿平,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包昆艳,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王业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昆艳、王业芳银行存款41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