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84-2号
申请人:周寿平,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包昆艳,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王业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昆艳、王业芳银行存款41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