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0号罪犯汤仁义,男,1964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仁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07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汤仁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88年5月下旬,被告人汤仁义和万中学、汤仁玉、王广俊、龙国辉等人预谋抢储蓄所,并商定先抢一部汽车当作案工具,1988年6月16日上午,五人到邓州市城区以联系业务为名,骗租被害人秦某某的微型面包车往邓州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距腰让粮管所约两百米处时,将被害人拉到后座上予以控制。被害人挣扎呼救,被告人汤仁义等人分散逃跑,万中学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汤仁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罪犯汤仁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仁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仁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