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718号原告张俊杰,男,1978年6月19日,汉族,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43号院内。负责人朱巧云,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巧云,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张俊杰诉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朱巧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朱巧云的银行存款513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张俊杰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朱巧云的银行存款51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原告张俊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丽春西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1326元(账号24×××2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晓礼
审 判 员 马 强代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