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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551号

孟利、王兆营与泗水县大黄沟乡北庄村民委员会、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利,王兆营,泗水县大黄沟乡北庄村民委员会,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理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利,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大黄沟乡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理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祥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凤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理刚,书记。

上诉人孟利、王兆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孟利、王兆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利、王兆营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利、王兆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英杰

审 判 员  扈 琳

代理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