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利,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大黄沟乡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理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祥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凤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理刚,书记。
上诉人孟利、王兆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孟利、王兆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利、王兆营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利、王兆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英杰
审 判 员 扈 琳
代理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