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44号罪犯杨帆,男,199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兰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823.4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杨帆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帆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