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法定��表人和建儒,行长。被执行人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富,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92475.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5元及执行费43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卫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