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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恢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与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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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法定��表人和建儒,行长。被执行人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富,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92475.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5元及执行费43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卫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