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082号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1198号。法定代表人徐宏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古剑山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古剑山。法定代表人许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古剑山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3596号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重庆古剑山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重庆古剑山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还在未注销,经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合议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0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