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18号罪犯潘光弟,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光弟犯抢劫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91.75元。
被告人潘光弟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浙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10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光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光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光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光弟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08月25日至2028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方 梅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兰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