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41号
原告:樊文虎,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钟钧,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锡忠,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文虎诉被告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文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樊文虎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