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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41号

樊文虎与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文虎,钟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41号

原告:樊文虎,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钟钧,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锡忠,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文虎诉被告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文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樊文虎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