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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18号

安东辉与李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东辉,李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8号原告安东辉,男,达斡尔族,无职业。被告李国友,男,汉族,个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檀蕴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哲,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东辉诉被告李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东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东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0元由原告安东辉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