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28号罪犯王成别,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云南省马关县仁和镇大嘎吉村委会三村上组**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云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王成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别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詹大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