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西法拘字第00211号被拘留人王长友,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李罗汉诉王长友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长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长友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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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罗汉诉王长友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西法拘字第00211号被拘留人王长友,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李罗汉诉王长友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长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长友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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