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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990号

原告魏文利诉被告凌田彬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文利,凌田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990号

原告:魏文利,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盘锦圣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凌田彬,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盘锦市出租车司机,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利诉被告凌田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齐绍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