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990号
原告:魏文利,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盘锦圣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凌田彬,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盘锦市出租车司机,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利诉被告凌田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齐绍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