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1执异1号

谭金明与王小毛民间借贷纠纷,异议人李成、周小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周小和,谭金明,王小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异1号异议人李成,男。异议人周小和,男。申请执行人谭金明,男。被执行人王小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金明与被执行人王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9日,异议人李成、周小和对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执字第687号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成、周小和于2016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异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成、周小和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晨峰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