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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行初21号

孙明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庆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初21号起诉人孙明庆。2016年1月29日,孙明庆向本院递交以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由于镇江新区管委会和拆迁事务所负责人在平昌万顷良田拆迁时,没有将拆迁安置的详细规定向群众公布,起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胁迫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要求被告对起诉人一家进行合理合法的安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009年6月16日,起诉人孙明庆与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丁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现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不应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晨乡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谢毅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